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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或廢止,除基於戰術之演變,使用武器裝備之發展,組織及業務之特殊需要等而產生外,並應適合左列各項因素: 一、增加軍職專長: (一) 確為一種軍職專長,而一個工作階段或職掌。 (二) 非現有軍職專長所能代替者。 (三) 所需能力、技術須經特別訓練,或特殊經驗始能勝任者。 二、修訂軍職專長: (一) 原訂軍職專長,其職掌範圍,已不能包括及達成現行任務。 (二) 原定軍職專長之內容,已不符合現在軍事要求。 (三) 原定軍職專長內容,已不合該專長現行要求標準。 三、廢止軍職專長: 確因戰術演變,武器裝備及組織業務等之變更致不能適用該軍職專長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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