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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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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或廢止,除基於戰術之演變,使用武器裝備之發展,組織及業務之特殊需要等而產生外,並應適合左列各項因素: 一、增加軍職專長: (一) 確為一種軍職專長,而一個工作階段或職掌。 (二) 非現有軍職專長所能代替者。 (三) 所需能力、技術須經特別訓練,或特殊經驗始能勝任者。 二、修訂軍職專長: (一) 原訂軍職專長,其職掌範圍,已不能包括及達成現行任務。 (二) 原定軍職專長之內容,已不符合現在軍事要求。 (三) 原定軍職專長內容,已不合該專長現行要求標準。 三、廢止軍職專長: 確因戰術演變,武器裝備及組織業務等之變更致不能適用該軍職專長時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14條,增加、修訂或廢止軍職專長需考慮以下因素: 1. 增加軍職專長: (一) 確定該軍職專長是一種軍事職務,而非一個工作階段或職掌。 (二) 該職務無法被現有的軍職專長所取代。 (三) 該職務所需的能力、技術必須經過特殊訓練或具備特殊經驗才能勝任。 2. 修訂軍職專長: (一) 原定的軍職專長的職掌範圍已無法包括及達成現有的任務。 (二) 原定軍職專長的內容已不符合現行軍事要求。 (三) 原定軍職專長的內容已不符合該專長現行的要求標準。 3. 廢止軍職專長: 當戰術演變、武器裝備以及組織業務的變更使得該軍職專長無法適用時,就應該廢止該軍職專長。 這些規則主要考慮軍事需求以及職務內容的適用性。舉例如下:如果某個特定職務的技術和能力需要經過特殊的培訓才能勝任,並且該職務的職掌範圍已無法包括和達成現有的任務,那麼根據這個規則,可以考慮增加一個新的軍職專長來滿足這些需求。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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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4 條規定:「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或廢止,除基於戰術之演變,使用武器裝備之發展,組織及業務之特殊需要等而產生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