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軍事學校或訓練班教育畢業人員,授予軍職專長原則如左: 一、基礎教育畢業者,授予所受教育軍職專長。 二、所受教育經規定為軍職專長訓練者,畢業後授予所受訓練之軍職專長。 三、所受教育範圍廣泛,不能受軍職專長限制者,畢業後授予識別號碼。四、受國外軍事學校教育,視其所受教育內容,授予性質相同之軍職專長,或識別號碼。 五、校班畢業除複訓人員外,以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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