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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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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軍事學校或訓練班教育畢業人員,授予軍職專長原則如左: 一、基礎教育畢業者,授予所受教育軍職專長。 二、所受教育經規定為軍職專長訓練者,畢業後授予所受訓練之軍職專長。 三、所受教育範圍廣泛,不能受軍職專長限制者,畢業後授予識別號碼。四、受國外軍事學校教育,視其所受教育內容,授予性質相同之軍職專長,或識別號碼。 五、校班畢業除複訓人員外,以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4 條,軍事學校或訓練班教育畢業人員的軍職專長授予原則如下: 一、基礎教育畢業者,授予所受教育軍職專長。這意味著畢業生會根據其接受的教育被授予相應的軍職專長。 二、所受教育經規定為軍職專長訓練者,畢業後授予所受訓練之軍職專長。這指的是接受軍職專長訓練的畢業生將根據其接受的訓練被授予相應的軍職專長。 三、所受教育範圍廣泛,不能受軍職專長限制者,畢業後授予識別號碼。意思是畢業生接受的教育範圍廣泛,無法限定為特定的軍職專長,因此將被授予識別號碼。 四、受國外軍事學校教育,視其所受教育內容,授予性質相同之軍職專長,或識別號碼。這表示受國外軍事學校教育的畢業生將根據其接受的教育內容被授予相同性質的軍職專長,或者被授予識別號碼。 五、校班畢業除複訓人員外,以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為原則。這意味著除了複訓人員之外,校班畢業生將根據符合進入資格的原則被授予相應的軍職專長。 根據我的資料,這些原則是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所制定的。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畢業生的軍職專長與其接受的教育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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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軍事學校或訓練班教育畢業人員,授予軍職專長原則如左: 一、基礎教育畢業者,授予所受教育軍職專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