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任用,如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應審查其學經歷,核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
該法條規定,當人員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時,國軍應審查其學經歷,核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這意味著當人員擬任職國軍時,如果沒有符合所需軍職專長資格,則需要經過審查後核授專長資格,才能正式任職並接受相關訓練。例如,如果一名士官候選人沒有足夠的軍職專長,他們必須經過審查,並在獲得軍職專長資格後,才能繼續晉升和執行特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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