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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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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任用,如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應審查其學經歷,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當人員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時,國軍應審查其學經歷,核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這意味著當人員擬任職國軍時,如果沒有符合所需軍職專長資格,則需要經過審查後核授專長資格,才能正式任職並接受相關訓練。例如,如果一名士官候選人沒有足夠的軍職專長,他們必須經過審查,並在獲得軍職專長資格後,才能繼續晉升和執行特定職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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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6 條規定:「人員任用,如未具有任職之軍職專長,應審查其學經歷,核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後,再予任職並實施在職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