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軍職專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分類: 一、學習或工作經驗,獲得新學識技能,需授予新軍職專長者。 二、消失軍職專長能力或學識技能不能保持原有水準或因其他原因須調整其軍職專長者。 三、因軍事需要,須變更其主要軍職專長者。 四、軍職專長熟練水準變化須變更其等級者。 五、原具有之軍職專長經撤銷,須重新授予專長者。
依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27條,人員軍職專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進行重分類: 一、學習或工作經驗獲得新學識技能,需要授予新的軍職專長者。 例子:一位軍人具有機械修護的背景,但後來完成了心理學的研究,獲得了相關專業知識。因此,根據該條例,他可以被重新分類為心理戰專家。 二、軍人失去了原有軍職專長的能力或學識技能無法保持原水準,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其軍職專長。 例子:一位軍人因故失去了肢體功能,無法再擔任原有的作戰軍職。根據該條例,他應該被重新分類到適合他能力的其他職位上。 三、因軍事需要,需要改變其主要軍職專長者。 例子:由於戰爭情勢的變化,一位軍人原本是戰術指揮官,但因需要強化情報收集能力,他被調整為情報分析專家。 四、軍職專長的熟練水準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其等級者。 例子:一位軍人在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提升,超出了原有專長等級。根據該條例,他應該被重新分類並提升至相應的等級。 五、原先具備的軍職專長被撤銷,需要重新授予其專長者。 例子:一位軍人的原有軍職專長因為政策變化而被撤銷,根據該條例,他應該被重新劃分到其他適合的軍職專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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