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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制專長」應根據軍職專長盈缺狀況,區分缺乏及過剩,排定管制優先順序,由權責單位定期公布,並適時予以撤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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