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專長」應根據軍職專長盈缺狀況,區分缺乏及過剩,排定管制優先順序,由權責單位定期公布,並適時予以撤銷管制。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31條,「管制專長」是指根據軍職專長盈缺狀況進行管理的人員。根據法條的要求,對於缺乏或過剩的軍職專長人員,需要制定管制優先順序,並由權責單位定期公布。同時,根據需要,管制也可以隨時被撤銷。具體的管制內容以及相關的人員選拔標準可能會根據特定情況而有所不同,可以參考國軍人員分類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和指導意見。例如,可參考國防部所公布的相關文件,如「國軍人員分類行政作業要點」或「國軍人員募集招募辦法」等,以了解具體的管制管理方式和相關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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