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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能依人員分類成果適切任職,對軍職專長之盈缺,應予管制,並依盈缺狀況,作為人事計畫、人員補充、訓練、經歷、管理、任職、戰力統計等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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