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能依人員分類成果適切任職,對軍職專長之盈缺,應予管制,並依盈缺狀況,作為人事計畫、人員補充、訓練、經歷、管理、任職、戰力統計等之準據。
根據台灣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30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國軍對軍職專長之盈缺應予以管制,並根據盈缺狀況進行相關人事計畫、人員補充、訓練、經歷、管理、任職和戰力統計。根據上述資料,雖然無法找到完全相關的範例,但可以推斷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國軍能根據軍職專長的需求來執行相應的人事安排,以確保軍隊的整體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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