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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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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依人員分類成果適切任職,對軍職專長之盈缺,應予管制,並依盈缺狀況,作為人事計畫、人員補充、訓練、經歷、管理、任職、戰力統計等之準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30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國軍對軍職專長之盈缺應予以管制,並根據盈缺狀況進行相關人事計畫、人員補充、訓練、經歷、管理、任職和戰力統計。根據上述資料,雖然無法找到完全相關的範例,但可以推斷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國軍能根據軍職專長的需求來執行相應的人事安排,以確保軍隊的整體戰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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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30 條規定:「為能依人員分類成果適切任職,對軍職專長之盈缺,應予管制,並依盈缺狀況,作為人事計畫、人員補充、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