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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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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三軍師級以上單位,均須成立分類審查委員會,審議人員分類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29條,所有三軍師級以上的單位都必須成立分類審查委員會,以審議人員的分類案件。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在進行人員分類時,這些高階軍事單位需要設立專門的委員會,負責審查與評估各種人員分類案件。委員會的任務是確保選擇適合的人員擔任具體的職務,以確保軍隊的運作效能和維護戰鬥力。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員的適配性和統一性,並在人員分配方面提供相應的程序和準則。 參考資料: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第2905號令 - 人源(民) 53899號r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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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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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9 條規定:「凡三軍師級以上單位,均須成立分類審查委員會,審議人員分類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