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0條,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並樹立墓碑。這表示亡故的國軍官兵在土葬時必須使用棺木或忠靈袋進行殮葬,同時也要設立墓碑。 依照該法條第2項,進行土葬的程序需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按照各公墓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安葬的申請。這表示要進行安葬的程序需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代為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各公墓管理機關的規定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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