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9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亡故官兵的遺骸進行火葬時,應使用棺木或忠靈袋進行殮葬,並且需要附上死亡證明書。之後,將遺骸送至就近的火化場或具有火化器的軍墓勤務單位,經過審核後進行火化。然而,在戰時情況下,若不允許火化,軍墓勤務單位可以直接使用由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所提供的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誤後直接進行火化。 2. 根據該條第2項,遺骸經火化後所得到的骨灰,應該裝入忠靈罐。然後,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者是遺族,根據各忠靈塔管理機關的規定進行申請安厝。 這些解釋基於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9條所提供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