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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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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亡故官兵遺骸火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就近送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經審無誤後,火化之。但戰時情況不許時,軍墓勤務單位得以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所送之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誤後,逕行火化。
  2. 2.亡故官兵遺骸火葬後之骨灰,應裝入忠靈罐,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依各忠靈塔管理機關之規定申請安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9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當亡故官兵的遺骸進行火葬時,應使用棺木或忠靈袋進行殮葬,並且需要附上死亡證明書。之後,將遺骸送至就近的火化場或具有火化器的軍墓勤務單位,經過審核後進行火化。然而,在戰時情況下,若不允許火化,軍墓勤務單位可以直接使用由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所提供的死亡名冊,經核對無誤後直接進行火化。 2. 根據該條第2項,遺骸經火化後所得到的骨灰,應該裝入忠靈罐。然後,由原屬部隊、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者是遺族,根據各忠靈塔管理機關的規定進行申請安厝。 這些解釋基於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9條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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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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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亡故官兵遺骸火葬時,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就近送火化場或配有火化器之軍墓勤務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