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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 一、原屬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四、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2. 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應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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