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文件,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空勤亡故官兵遺骸的安葬負責機關。根據該條,以下單位負責處理空勤亡故官兵遺骸的安葬: 1. 原屬部隊。 2. 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3. 殉職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 4. 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 根據第2條,負責處理安葬的單位應該將安葬情形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以及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根據這些規定,空勤亡故官兵遺骸的安葬負責機關應該根據以上所述的順序進行處理,並向相關單位報告安葬情況。 請注意,以上的回答是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文件進行推測,並非實際確定的解答。對於法律問題的具體解讀和應用,應咨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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