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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單位協調遺族處理;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以下簡稱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
  2. 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對遺骸安葬處理,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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