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7條,亡故官兵的遺骸在平時應由其原屬部隊協調遺族處理;戰時則由其原屬部隊的軍墓勤務單位負責處理。此外,亡故官兵的原屬部隊和當地國軍醫院應協助必要的遺骸安葬處理。關於此法規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現暫無法提供,請參閱實施辦法本身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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