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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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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
  2. 2.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葬之。但其遺言或遺族另有處理方式者,依其遺言或遺族之意願辦理。
  3. 3.海上亡故官兵,其遺骸無法運返基地者,以水葬安葬之。
  4. 4.亡故官兵死因待查證者,其遺骸應先行冷藏或土葬,至死因確定後,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亡故官兵遺骸的安葬方式。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款,亡故官兵遺骸的安葬方式可以是火葬、土葬、水葬或樹葬四種。這表示國軍對於官兵的遺體可以選擇不同的葬送方式。 2. 該條第2款規定,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亡故官兵的遺骸一般以火葬方式安葬。然而,如果官兵在遺言或遺族的意願下有其他處理方式,則可以根據他們的意願來辦理。 3. 根據該條第3款,如果海上亡故官兵的遺骸無法運返基地,則可以以水葬的方式予以安葬。 4. 該條第4款中提到,如果亡故官兵的死因仍待查證,他們的遺骸應當先進行冷藏或土葬,待死因確定後,再根據前兩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葬。 根據以上釋義,這些法規明確了亡故官兵遺骸安葬的不同方式和適用情況。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遺體得到適當的處理和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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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分為火葬、土葬、水葬及樹葬四種。亡故官兵之遺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火葬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