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11-1 條的規定: 1. 亡故官兵遺骸樹葬時,可以將骨灰藏納於公墓土中,再種植花樹於上方,或者在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 2. 進行樹葬的骨灰,在進行之前應經過骨灰再處理設備的處理。若使用容器來處理,則容器的材質應該易於腐化並且不含有毒性成分。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受榮譽資格淘汰臺軍軍官享有退休俸繼續托付區別待遇規定第 11-1 條,國防部發布日期:2010年8月17日。 2. 國防部三等勳章授勳辦法第 36 條,國防部發布日期: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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