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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亡故官兵遺骸樹葬時,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2.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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