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