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根據提供的資料,這段法規內容可能與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有關。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3條,國防部的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負責執行該辦法。具體而言,它們負責審查和核轉計畫、編審和分配預算、審查和核轉編制與裝備、督導和指揮管理作業、以及訂定作業規定。 這是根據提供的文本得出的推論,如需確認請參考提供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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