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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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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5條規定,適齡的女子可根據其自願進行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這表示女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軍事輔助工作。根據台灣軍隊的實際情況,女性志願士兵可以參與不同的輔助任務,如醫療、聯絡、後勤等。這兩個司法文件片段中沒有提到相關的案例或裁決,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該條款的使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0920113 全文修正)

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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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5 條規定:「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