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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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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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5條規定,適齡的女子可根據其自願進行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這表示女性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軍事輔助工作。根據台灣軍隊的實際情況,女性志願士兵可以參與不同的輔助任務,如醫療、聯絡、後勤等。這兩個司法文件片段中沒有提到相關的案例或裁決,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該條款的使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3 全文修正)
適齡女子志願服軍事輔助勤務者,依其志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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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