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目前提供的文本中,没有提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6條」的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對這個法條的釋義或相關例子。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13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224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完備雙親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101224 修正)
一、原條文內容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完備雙親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