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有關各司令部之規定,於國防部之幕僚及直屬單位,準用之;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之規定,於直轄縣市後備指揮部,準用之。
依照參考資料《召集規則》第58條,該條規定了本規則適用範圍,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國防部的幕僚及直屬單位應遵守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同時,直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遵守本規則的相關規定。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各級指揮部在召集後備軍人時能夠統一遵循相同的規則和程序。例如,幕僚及直屬單位應遵守召集規則的規定,確保召集後備軍人時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