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召集規則第59條,該規則自發布日施行。具體解釋是指該法規在法律官方進行公告後的第三日起生效。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條,法律在公布或發布後的第三日生效,這是法律適用的原則。另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如果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變更,則適用新法規。然而,如果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的事項,則仍適用舊法規。根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該條例自公布後的六個月生效。這些法條的適用日期與法規生效的準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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