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依據兵役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12條的規定,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並提供完整招募資訊,以篩選有意從軍的青年,招募優質的國防人力。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兵役招募工作時應與相關單位合作,共同推廣招募通路、行銷宣傳、提供服務、進行訓練和試務等活動,並確保提供充分的招募資訊,以便篩選出有意願加入國防部隊的優秀青年。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舉例,可以是兵役招募處與教育部合作,在學校舉辦宣傳活動,提供青年學生相關招募資訊,吸引有意願加入國防部隊的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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