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勞得配合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軍人節實施。但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事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19條的規定,慰勞活動可以在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以及軍人節進行。然而,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或軍人遺族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進行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死亡等情況時。 例如,當軍人或其家屬遇到天災人禍、罹患重病或去世等情況時,根據這條規定,應該立即進行慰勞。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當政府給予軍人褒揚、撫卹或其他類似的獎勵時,根據這條規定,應該立即進行慰勞。 三、戰時或特殊任務,須藉以安撫官兵、鼓舞士氣時。 當軍隊處於戰時狀態或特殊任務期間,需要進行慰問以安撫軍人和鼓舞士氣時,根據這條規定,應該立即進行慰勞。 以上的解釋 based on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19條 provides the broad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immediate consol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to active duty military personnel and their families or military personnel survivors.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