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獎懲之對象如下: 一、國軍人員: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役政人員:內政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三、協助兵役人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其他協助兵役推行或招募執行之各級政府機關之非役政人員、社會團體、公私立事業機構或一般國民。
根據兵役獎懲之對象第一條,兵役獎懲的對象包括國軍人員、役政人員和協助兵役人員。國軍人員指的是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役政人員指的是內政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協助兵役人員則包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以及其他協助兵役推行或招募執行之各級政府機關之非役政人員、社會團體、公私立事業機構或一般國民。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20條,兵役獎懲事項包括表揚奬勵、懲戒處分和清退。例如,對於表現優異的兵役人員可給予獎金、褒揚狀等奬勵,而對於違規或不良行為的人員則可給予警告、罰款等懲戒處分,並有可能清退不適任者。 參考資料:兵役法第1條、第32條、第36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0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精省暫行條例、相關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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