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革兵役法令、制度,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 二、策劃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事務推行順利。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替代役備役役男或補充兵確實妥當,使徵集、召集作業順利實施。 四、辦理維護受徵、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提升民心士氣。 五、宣導役政或告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事實。 六、執行役齡男子徵集、召集或服役相關兵役行政事項,有具體成效。 七、策劃或執行志願役人力招募工作及考選、甄選作業,有具體成效。 八、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成效卓著。
根據《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21條,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有具體事蹟,應予以獎勵: 1. 建立或改革兵役法令、制度,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 2. 策劃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事務推行順利。 3. 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替代役備役役男或補充兵確實妥當,使徵集、召集作業順利實施。 4. 辦理維護受徵、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提升民心士氣。 5. 宣導役政或告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事實。 6. 執行役齡男子徵集、召集或服役相關兵役行政事項,有具體成效。 7. 策劃或執行志願役人力招募工作及考選、甄選作業,有具體成效。 8. 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成效卓著。 範例:例如,一位國軍上校在軍中擔任訓練指導官,他成功建立起更有效率的訓練制度,使得國軍人員的訓練成果明顯提升,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基於這樣的具體事蹟,他應該受到獎勵。 資料來源: - 《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最近修訂日期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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