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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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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懲處: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補充兵或替代役備役役男不當,影響徵召成效。 三、辦理維護受徵集、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徵集、召集或招募工作成效不良,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 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產生弊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找到《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因此,我無法逐條釋義該法條,也無法舉出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 懲處名詞
  • 法令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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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22 條規定:「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懲處: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