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
依據兵役法第32條,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23條規定,協助兵役人員並有具體事蹟的情形應予以獎勵。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符合獎勵條件: 1. 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並有具體成效。 2. 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並認真負責。 3. 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的權益,並取得有成績。 4. 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工作,並認真負責,或協助場地、物資的籌備等工作推動。 5. 協助兵役行政業務的處理,並且勤奮嚴謹,且有具體成效。 6. 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並表現良好的情形。 例如,如果有一位志願者積極參與招募活動,並成功招募了一定數量的志願役人員,這位志願者便符合第一點的獎勵條件。又如,一位教職員在學校推行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上,並對學生負責認真,這位教職員符合第二點的獎勵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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