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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五章 獎懲

§ 20–3011

20
兵役獎懲之對象如下: 一、國軍人員: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役政人員:內政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三、協助兵役人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其他協助兵役推行或招募執行之各級政府機關之役政人員、社會團體、公私立事業機構或一般國民。
21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建立或改革兵役法令、制度,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 二、策劃指導役政得宜,致兵役事務推行順利。 三、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替代役備役役男或補充兵確實妥當,使徵集、召集作業順利實施。 四、辦理維護受徵、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提升民心士氣。 五、宣導役政或告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事實。 六、執行役齡男子徵集、召集或服役相關兵役行政事項,有具體成效。 七、策劃或執行志願役人力招募工作及考選、甄選作業,有具體成效。 八、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成效卓著。
22
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懲處: 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 二、管理役齡男子、後備軍人、補充兵或替代役備役役男不當,影響徵召成效。 三、辦理維護受徵集、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不力,影響兵役推行及民心士氣。 四、執行任務不依照法令計畫,因而使徵集、召集或招募工作成效不良,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 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產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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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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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 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 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意不予辦理。 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善意之散播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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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單位獎懲、考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26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所屬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將具體事實及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各單位獎懲、考相關規定辦理之。
27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或獎品,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聘雇人員之獎勵,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各單位聘雇人員管理或獎懲相關辦法獎勵之。
28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29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辦理兵役功績特著者,得依法專案報請頒勳章。
30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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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