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根據《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的規定,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所描述的情形應獎勵時,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 1. 軍職人員: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並按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的規定辦理。 2. 文職人員: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並按照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和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的規定辦理。 3. 聘雇人員: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的規定辦理。 二、役政人員: 役政人員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並按照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和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辦理。 範例:一個國軍軍官在執行任務時表現出色,經該部隊上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後,該軍官依照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的規定獲得獎勵。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獎章條例》、《公務員考績法》、《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等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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