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所屬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將具體事實及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相關規定辦理之。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的第26條,當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需要受到懲罰或懲處時,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國軍各機關或單位需將具體的事實及懲罰或懲處的建議報告上級權責機關。軍職人員的懲罰辦理應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規定進行。文職人員的懲罰辦理則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和《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的規定進行。聘雇人員的懲罰辦理則依照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 二、役政人員:役政人員所屬的機關應根據情節的輕重將具體的事實及懲罰的建議報告上級權責機關。而懲罰辦理則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和各單位獎懲、考核相關規定進行。 根據這些法規,當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需要受到懲罰或懲處時,該行政機關會根據人員的身分和具體的事實提出建議,然後報告上級機關,並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相應的懲罰。具體的執行方式會根據不同的身分和相應的法規進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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