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 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 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意不予辦理。 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24條,協助兵役人員的職責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有具體事實,應予以懲處: 1. 未依法令規定協助役男履行兵役義務和相關工作,例如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 2. 故意不予辦理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有的權益保障或協助事項。 3. 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卻敷衍而不盡力,導致宣傳慰勞所需的金錢、物品錯漏遺失,或阻礙相關工作進行。 4. 明知兵役存在弊端或糾紛,卻不向兵役機關舉報,反而散播非善意言論、唆使騷亂或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進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不滿。 5. 對協助處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盡職責,或私自擔任兵役保證人未履行保證責任,導致徵集、召集工作無法順利進行。 6. 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導致不良後果產生。 參考資料:《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民國91年7月19日最新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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