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根據「兵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兵役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應受到懲處時,可以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根據以下條款進行處理: 一、對於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可以按照「兵役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二、對於聘僱人員,可以由原聘僱單位以書面形式進行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對於其他協助兵役人員,主管機關可以給予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的職務。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兵役法第二十四條:兵役人員不服從或違反募兵、兵役事務命令、督導或指導,應受懲處。 - 兵役法第二十六條:兵役軍職人員違反兵役法第二十四條之命令,應受懲處,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七條:兵役軍職人員違反兵役法第二十四條之命令,應依當該法律規定,由上級機關或規定機關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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