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根據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33條,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所需之經費,應由各級有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在進行兵役相關的宣傳、招募、慰勞和獎懲活動時,相關的機關需要將相關經費納入預算中,來支持這些活動的進行。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經費分配方式可能需要參考兵役事務相關的法規文件和政府部門的相關指導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