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需使用各項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及所需之場地、設施與交通工具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時,除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外,得商請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根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32 條,各單位在進行兵役宣傳招募時,可以利用各種平面媒體、電子媒體、資訊網路設備以及所需的場地、設施和交通工具。在辦理這方面的工作時,除了根據政府採購法和相關法規進行相關的採購外,還可以向業務主管機關請求必要的協助。 例如,在進行兵役宣傳活動時,各單位可以使用報紙、電視、網站等媒體進行廣告宣傳,也可以租借場地舉辦招募說明會。根據政府採購法,單位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應遵循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採購。如果單位需要特定的設備或交通工具來支援宣傳招募活動,他們可以向業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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