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慰勞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與直屬機構部隊、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根據該法第4條的規定,兵役慰勞的辦理由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得由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協管機關參與。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擔任主辦單位,國防部各司令部、直屬機構部隊、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則是協辦單位。 可參考之相關法條為《兵役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兵役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了兵役的目的、範圍以及國家應當宣傳招募優秀人才進入兵役的責任等。根據該法第20條,兵役制度的執行由國防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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