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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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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慰勞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與直屬機構部隊、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第4條的規定,兵役慰勞的辦理由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得由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協管機關參與。此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擔任主辦單位,國防部各司令部、直屬機構部隊、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則是協辦單位。 可參考之相關法條為《兵役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兵役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了兵役的目的、範圍以及國家應當宣傳招募優秀人才進入兵役的責任等。根據該法第20條,兵役制度的執行由國防部負責。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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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4 條規定:「兵役慰勞之辦理,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