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獎懲之辦理,除每年兵役節獎勵表揚事宜,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負責外,餘由各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慰勞事務之主管、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單位依權責辦理。
根據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5條,兵役獎懲的辦理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負責,包括每年兵役節的獎勵表揚事宜。此外,其他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慰勞事務的主管、協管機關以及主辦、協辦單位應依據各自的權責進行相關事務的處理。 參考資料: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內政部命令,民國103年8月29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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