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宣傳之對象如下: 一、在校學生。 二、適齡之社會青年。 三、在營服役人員。 四、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 五、海外僑胞。 六、前列各款人員之家屬及親友。 七、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兵役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7條規定了兵役宣傳的對象分類,包括在校學生、適齡的社會青年、在營服役人員、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海外僑胞、前述各類人員的家屬及親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這些對象都是兵役制度中重要的受眾,需要進行相應的兵役宣傳工作。 例如,對於在校學生,宣傳兵役制度的目的是讓他們了解兵役制度的基本內容、義務和相關要求,以便他們在到達服兵役年齡後做出相應的準備。而對於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宣傳的目的則是提醒他們關於召集和服役的事項,以確保他們能夠按照規定參與兵役制度。 資料來源:《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訴訟法》、《刑法》等相關法規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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