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身體健全之男子,為軍事上必需之服務,得徵用之。 前項規定於左列之人不適用之: 一、正在服兵役中。 二、公務員。 三、外國使館領事館所屬人員及依條約應免徵者。 四、學校之教職員及在學校肄業者。 五、獨自經營農、工、商業,而因徵用其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六、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七、職務上對於所在地之民眾有重大貢獻,而為該地民眾所不可缺少者。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4條,年滿20歲且身體健全的男子,可以根據軍事上的必要,被徵用。然而,有幾個情況下不適用這項規定: 1. 正在服兵役中的人不適用此規定。 2. 公務員不適用此規定。 3. 外國使館領事館的人員及根據條約應免除徵用的人不適用此規定。 4. 學校的教職員和在學校就讀的人不適用此規定。 5. 自行經營農業、工業、商業,但因徵用而無法維持其經營事業的人不適用。 6. 因被徵用而家屬的生活無法維持的人不適用。 7. 在職負有重要職責且對所在地的居民有重大貢獻,而對該地區居民不可或缺的人不適用。 並以軍事法庭對於軍事徵用法第14條的參考裁判書進行進一步解釋,以了解該條文的應用與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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