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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15 條(人之徵用次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之徵用次序如左: 一、無職業者,應先於有職業者。 二、年少者,應先於年長者。 三、多壯丁之戶應先於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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