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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17現役軍人有關規定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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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之人關於給養、衛生、紀律、裁判事項,準用關於現役軍人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第17條規定,被徵用之人在給養、衛生、紀律、裁判事項上,應準用現役軍人的相關規定。根據此法條,被徵用的人在這些方面享有與現役軍人相似的權益和義務。 例如,如果被徵用的人需要獲得給養,可以參考現役軍人的給養制度和標準。此外,在衛生方面,被徵用的人應該遵守相同的衛生規定,並接受相應的安排和檢查。在紀律方面,被徵用的人需要遵守相同的紀律規定,並受到相應的懲戒和制裁。最後,在裁判事項上,被徵用的人將依循與現役軍人相同的裁判程序和程序。 這些準則的目的是確保被徵用的人在服役期間享有相當的權益和責任,在數項關鍵方面與現役軍人享有共通性。這樣的安排使得被徵用人員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同時保障他們的權益。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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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17 條規定:「被徵用之人關於給養、衛生、紀律、裁判事項,準用關於現役軍人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