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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18應徵人財產之徵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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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用人之財產,除第十三條所規定者外,不得徵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18條規定,除了在第十三條中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被徵用人的財產不得被徵用。具體而言,軍事徵用法的第十三條規定了一些不得徵用的財產,包括無建築物之空地、牧場、森林地、私有之街道、巷衖、橋樑及其他類似設備,以及空餘之寺廟、祠堂及其他類似之公共建築物。這些財產在徵用時,除非有損壞或減少價值的情況,否則不得請求賠償。 這些資料來自於判決書中對軍事徵用法第18條及第34條的引用。

  • 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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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18 條規定:「被徵用人之財產,除第十三條所規定者外,不得徵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