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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19徵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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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徵用書應逕交付市行政長官,由市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自行或委託區長實施徵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19 條,徵用程序如下: 1. 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 2. 徵用書交付省行政長官。 3. 省行政長官根據地方供給力的考量,命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對於直隸行政院的市,徵用書則應直接交付市行政長官,由市行政長官根據地方供給力的考量,自行或委託區長實施徵用。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立徵用程序,從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開始,然後交由相應的行政長官負責根據地方供應能力的酌量,進行徵用工作。根據這個法條,徵用可以由省行政長官或市行政長官直接進行,也可以委託區長、鄉長、鎮長等地方行政長官代為執行徵用工作。 這就意味著徵用的權限在省行政長官或市行政長官手中,他們根據地方供給力的情況,來決定徵用的範圍和方式。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徵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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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19 條規定:「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