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由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交付於省行政長官,由省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徵用書應逕交付市行政長官,由市行政長官酌量地方之供給力,自行或委託區長實施徵用。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19 條,徵用程序如下: 1. 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 2. 徵用書交付省行政長官。 3. 省行政長官根據地方供給力的考量,命令其所屬市、縣行政長官自行或委託區長、鄉長、鎮長實施徵用。 對於直隸行政院的市,徵用書則應直接交付市行政長官,由市行政長官根據地方供給力的考量,自行或委託區長實施徵用。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立徵用程序,從有徵用權者簽發徵用書開始,然後交由相應的行政長官負責根據地方供應能力的酌量,進行徵用工作。根據這個法條,徵用可以由省行政長官或市行政長官直接進行,也可以委託區長、鄉長、鎮長等地方行政長官代為執行徵用工作。 這就意味著徵用的權限在省行政長官或市行政長官手中,他們根據地方供給力的情況,來決定徵用的範圍和方式。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徵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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