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徵用法20徵用書之逕交(一)

快速跳轉

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 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 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0條的規定,當徵用標的是土地、房屋、飲用水,且需要立即徵用時,徵用書可以直接交給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土地、房屋、飲用水需求急迫且無法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的情況下進行徵用。 例如,如果在某個地區爆發了一場戰爭或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徵用土地或建築物來搭建軍事設施或提供臨時住宿,軍事機關可以直接交付當地政府的長官或行政人員進行徵用。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事機危急無法按照軍事徵用法的常規程序辦理,可以采取逕交徵用書的方式進行徵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20 條規定:「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 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