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 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 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0條的規定,當徵用標的是土地、房屋、飲用水,且需要立即徵用時,徵用書可以直接交給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土地、房屋、飲用水需求急迫且無法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的情況下進行徵用。 例如,如果在某個地區爆發了一場戰爭或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徵用土地或建築物來搭建軍事設施或提供臨時住宿,軍事機關可以直接交付當地政府的長官或行政人員進行徵用。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事機危急無法按照軍事徵用法的常規程序辦理,可以采取逕交徵用書的方式進行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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