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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第 20 條(徵用書之逕交(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 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 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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