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與其他類似之交通運輸及設備,不歸省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或歸二以上之省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者,徵用書應交付與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斟酌情形自行或委託所屬機關實施徵用。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1條,當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或其他類似的交通運輸及設備歸屬於不同的省份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時,徵用書應該交付給中央主管行政機關。這樣的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如何徵用,或者委託其所屬機關進行徵用。 根據台灣的軍事徵用法第21條,當交通運輸及設備的歸屬地涉及不同的行政區域時,徵用書必須送至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酌情決定如何進行徵用。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交通運輸設備擁有者的業務分別位於台北市和新竹縣,而這兩個行政區域歸屬於不同的行政機關,那麼徵用書就需要交由中央主管行政機關決定是否要進行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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