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21 條(運輸設備徵用書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與其他類似之交通運輸及設備,不歸省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或歸二以上之省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者,徵用書應交付與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斟酌情形自行或委託所屬機關實施徵用。
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與其他類似之交通運輸及設備,不歸省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或歸二以上之省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者,徵用書應交付與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斟酌情形自行或委託所屬機關實施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