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21 條(運輸設備徵用書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輪船、鐵道、火車、電車、汽車、航空器與其他類似之交通運輸及設備,不歸省或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或歸二以上之省直隸行政院之市管轄者,徵用書應交付與中央主管行政機關,由該機關斟酌情形自行或委託所屬機關實施徵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軍事徵用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