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於交付徵用之物或供給徵用之勞力時,得強制徵用之。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23 條,當徵用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交付徵用物或供給徵用勞力時,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徵用。這意味著當徵用人不合作或不履行其徵用義務時,徵用機關可以使用強制手段來實施徵用。 例如,假設一個國家在戰爭期間需要徵用民間的糧食供應,但某些農民拒絕交付糧食。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23 條,徵用機關可以使用強制手段來徵用這些農民的糧食,以確保國家的糧食供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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