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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24收受徵用物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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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徵用權者,收到或占有徵用物後,應立即填發受領證,逕行或轉由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交應徵人收執。 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應於應徵人交付徵用物時,發給臨時受領證。物主或占有人於實施徵用時,不在徵用地者,其受領證及臨時受領證,由受委託徵用者,或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或自治團體暫行保管,並應立即通知物主或占有人;無法通知者,應將徵用標的物名稱及被徵地牌示或登報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徵用法第24條規定了收受徵用物後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擁有徵用權的人在收到或佔有徵用物之後,應立即填發受領證,並直接或轉由徵用區域的行政長官交給應徵人收執。對於不在徵用地的物主或占有人,其受領證和臨時受領證應由受委託徵用者、當地的警察機關或自治團體作為暫時保管,並應立即通知物主或占有人;如果無法通知,則應將徵用物的名稱、被徵用地的牌示或登報公告發布。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徵用物的合法歸屬和保護物主或占有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軍方徵用了某個農田作為軍事用地,農田的擁有者應該立即填發受領證,並交給徵用區域的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再交給農田的擁有者收執。如果農田的擁有者不在現場,受委託徵用者、當地的警察機關或自治團體應該暫時保管受領證,並立即通知農田的擁有者。如果無法通知到農田的擁有者,則應在該地區張貼徵用物的名稱和被徵用地的牌示,或者通過登報公告方式進行公告。這樣可以讓農田的擁有者了解徵用的情況,並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這是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4條的規定進行的操作。

  • 占有人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 標的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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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24 條規定:「有徵用權者,收到或占有徵用物後,應立即填發受領證,逕行或轉由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交應徵人收執。 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