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25 條(徵用證書之填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徵用權者,應按已徵用之勞力填發證明書,交由應徵人收執。 前項證明書應於徵用期終填發之,但徵用期在一月以上者,應按月填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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