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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25徵用證書之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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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徵用權者,應按已徵用之勞力填發證明書,交由應徵人收執。 前項證明書應於徵用期終填發之,但徵用期在一月以上者,應按月填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5條,應徵人如果具有徵用權,徵用應徵者的勞力後,需要填發一份證明書交由應徵人收執。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證明書應在徵用期終才能填發,但如果徵用期超過一個月的話,則需要按月填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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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25 條規定:「有徵用權者,應按已徵用之勞力填發證明書,交由應徵人收執。 前項證明書應於徵用期終填發之,但徵用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