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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26徵用人、物之造冊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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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細登記簿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26 條的規定,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以及受委託徵用者,應該將徵用的人和物詳細登記在冊簿上。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在戰時徵用了某個地區的土地和建築物,依照軍事徵用法的規定,有徵用權的軍事機關應該將被徵用的人以及徵用的土地和建築物的相關資訊,例如姓名、地址、使用目的等,詳細記錄在徵用的冊簿上。這樣可以確保對徵用人和徵用物的資訊能夠有系統地管理,並為徵用補償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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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26 條規定:「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細登記簿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