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及受委託徵用者,應將徵用之人及物詳細登記簿冊。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 26 條的規定,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以及受委託徵用者,應該將徵用的人和物詳細登記在冊簿上。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在戰時徵用了某個地區的土地和建築物,依照軍事徵用法的規定,有徵用權的軍事機關應該將被徵用的人以及徵用的土地和建築物的相關資訊,例如姓名、地址、使用目的等,詳細記錄在徵用的冊簿上。這樣可以確保對徵用人和徵用物的資訊能夠有系統地管理,並為徵用補償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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