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受委託徵用者或應徵人,如認徵用為不當或不法,得向有徵用權者,或接受徵用書者,或受委託徵用者,請求糾正,如不為糾正時,得依左列規定聲明異議: 一、對於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之處分,得向其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如不服其決定,得依次再向其上級機關聲明異議;對於區長、鄉長、鎮長之處分,得逕向市、縣行政長官為之;對於同業公會之處分,得向其所在地之市、縣行政長官為之。但對於行政院之決定,不得聲明異議。 二、對於有徵用權者之處分,得向有徵用權者之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如不服其決定,得依次再向其上級機關聲明異議,至最高軍事機關為止。 前項所列受理機關收到聲明異議後,至遲應於三十日內予以決定。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7條,當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受委託徵用者或應徵人認為徵用不當或不法時,可以提出聲明異議。具體的處理程序是:對於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之處分,可以向其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如果對上級機關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再向更高一級的機關提出異議;對於區長、鄉長、鎮長之處分,可以直接向市、縣行政長官提出異議;對於同業公會的處分,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市、縣行政長官提出異議。然而,對於行政院的決定,則無法聲明異議。對於有徵用權者的處分,可以向其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如果對上級機關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再向更高一級的機關提出異議,直至最高軍事機關。接收聲明異議的機關應該在收到後的30天內做出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應徵人認為自己被徵用的決定是不當或不法的,他可以向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如果對行政長官的決定不滿意,他可以向該行政長官的直接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直到達到最高軍事機關。相反地,如果一名行政長官認為一個徵用區域的徵用決定是不當或不法的,他可以向有徵用權者的直接上級機關提出異議,並在上級機關作出決定之前,持續向更高一級的機關提出異議。這個法條確保了公民對於徵用決定的不滿意可以提出異議,並透過上級機關的審查來糾正或確定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