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聲明異議,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有徵用權者,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認為必要時,得自動停止或暫緩實施徵用。
軍事徵用法第28條規定,前一條的聲明異議並不會停止徵用的效力。然而,如果有徵用權的行政長官或經委託的徵用者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自行停止或暫緩實施徵用。 根據《戰時徵用法》第28條的規定,當徵用人對徵用行為提出異議時,這一異議並不會自動停止徵用的效力。但是,如果負責徵用的行政長官或委託人認為有必要,則可以自行停止或暫緩實施徵用。儘管異議不會直接停止徵用,但根據本條,行政長官或委託人可以採取行動暫停徵用,充分考慮到異議人的意見和利益。 例如,如果有人對徵用行為提出異議,但行政長官或委託人認為該徵用對於國家安全或其他重要利益是必要的,他們可以自行決定繼續徵用。然而,根據前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或委託人也有權自行停止或暫延徵用,以充分考慮到異議人的意見和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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