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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29徵用損失之賠償及價額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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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其損害之賠償,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照徵用物之買賣或使用價格或勞力之代價定之。 前項價格或代價,依徵用時之法定標準定之;無法定標準者,依有徵用權者,或徵用區域之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與應徵人之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依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或代價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29條,被徵用人因徵用而遭受的損害應該得到賠償。賠償金額應以實際直接損害為限,並根據徵用物品的市場價格、使用價格或勞力代價來確定。具體來說,如果有法定標準定義了價格或代價,則應按照該標準來確定;如果沒有法定標準,則應根據擁有徵用權的人、徵用區域的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與被徵用人之間的協議來確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應根據在戰爭發生前三年期間徵用地的平均價格或代價來確定。 例如,如果被徵用的是土地,且有法定標準確定了價格或代價,則應按照該法定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如果沒有法定標準,則可以根據徵用權人、行政長官或受委託徵用者與被徵用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來確定賠償金額。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根據該土地在戰爭發生前三年期間的平均價格或代價來確定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軍事徵用法》第29條、《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相關判決書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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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徵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徵用法第 29 條規定:「應徵人因徵用所受之損害,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賠償之。其損害之賠償,以現實直接者為限。賠償金額應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徵用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