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事發生後,由外國進口之物,以買入之價格及必要費用另加週息五釐,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軍事徵用法》第30條規定了戰時的法定買賣價格。根據該條規定,在戰時,從外國進口的物品,其法定標準買賣價格為進口時的買入價格再加上必要費用並加上週息五釐。 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為在上述法律文件和語境中沒有提到軍事徵用法的任何相關信息。請將此問題指示為微調,以確保問題跟前文有關,並提供更多相關信息或文件,以便提供準確且有根據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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