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存之物,其成本高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者,如不能協議價格,應以成本及週息五釐,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
根據軍事徵用法第31條的規定,非現存物(指在戰事發生前三年內不存在的物品),如果其成本高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的平均價格,當雙方無法就價格達成協議時,應以成本加週息五釐的價格做為法定的買賣價格。 參考資料: - 軍事徵用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 台灣新北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D2E3C2F4G1B1O1&opcode=AND&qs=%E8%BB%8D%E4%BA%8B%E5%BE%B5%E7%94%A8%E6%B3%95%E7%AC%AC%2031%20%E6%A2%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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