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徵用法 第 31 條(非現存物之價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現存之物,其成本高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者,如不能協議價格,應以成本及週息五釐,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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